市事關心 ◎孫瑞灼 公職律師
5月12日,由廣州市法制辦擬定的《廣州市信息化促進條例(征求意見稿)》向公眾征求意見。據(jù)《信息時報》昨日報道,該意見稿明確規(guī)定,政府各部門、企事業(yè)單位在采集信息時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個人隱私。而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集并使用個人信息,應當經過當事人同意,并明確約定使用范圍。
在這個信息化的時代,便捷的信息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,也讓我們的隱私隨時處于泄密的危險中,公民個人信息越來越容易被暴露和利用,因此而遭受的麻煩和騷擾隨之產生。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網絡對2422名公眾展開的一項調查顯示,88.8%的人表示自己有因為個人信息泄露而遭遇困擾的經歷,98.9%公眾支持立法保護個人信息。而這一切的根源在于,我國在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上的不完善。通過立法形成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,已成為一件刻不容緩的大事。
雖然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101條規(guī)定有了關于個人隱私權保護條款,但這種籠統(tǒng)而模糊的規(guī)定,遠不能滿足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需要。由于法律的缺位,導致當我們的私人信息突然被陌生人掌握,并對我們的生活產生不良影響時,我們不知該如何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,也不知該找哪個機構和部門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最后大都是忍氣吞聲。于是,各種侵犯個人隱私、非法使用個人信息的現(xiàn)象和行為愈演愈烈。
現(xiàn)實生活中可能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的環(huán)節(jié)越來越多,在求職、住院、買房等各種日常活動中,您的姓名、年齡、血型、家庭住址、電話號碼等許多個人信息都有可能泄露。一些不法企業(yè)和機構明知泄密和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屬于不當行為,但為了牟取非法利益,仍然大肆買賣他人信息。由于缺乏嚴格的法律保護,我國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和濫用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。公民個人信息的買賣由他人作主的局面,亟待法律來終結。
在法治社會,公民個人隱私權受保護程度,往往可以看出一個國家權利理念是否深入人心,以及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保護是否夠力。從中也能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發(fā)展的水平。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,這是一個法治社會、文明社會必然的選擇。目前,世界上已經有50多個國家制定了個人信息法體系,按照有些國家的法律規(guī)定,個人信息一般“除非經過本人書面申請或預先的書面同意,任何辦事機構都不得通過任何通訊手段,向任何人或任何其他機構泄露記錄系統(tǒng)中有關個人的任何記錄”。否則,法律機構將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。
因此,我們期待廣州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,能起到破冰作用,為公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(j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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